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
 
来源:人民网        发稿时间:2020-02-24 12:38:19        发稿编辑:影子
  沈阳市各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按照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落实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0〕20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快速复工投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生态环境保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凡经市、区(县、市)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单位)认定属于疫情防控应急或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建设情况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快环评审批业务办理,确保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项目第一时间建设投产。

  二、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机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建设项目,凡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三、增产30%以下的疫情急需用品生产企业,无需要办理环评审批和备案;增产30%以上的疫情急需用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可报属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先生产,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疫情防控结束后如需继续增产的,需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应急需要新增医疗设施及相关设备,在满足安全使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五、对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凡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低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无需技术评估审查,直接受理并公示,简化批复内容,一个工作日出具环评批复。

  六、对医院、污水集中处理等保障疫情类建设项目,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无需办理固废验收手续,投用情况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对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优先提供“网上办理、邮寄送达、传真批复”等环评“不见面”审批服务。

  八、各分局在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疫情应急防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效率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落实好“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环境风险可防可控,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疫情解除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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