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来了!
 
来源:无忧固废网        发稿时间:2019-10-16 08:22:13        发稿编辑:影子
  2019年1—9月,浙江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为5280件,罚款4.75亿元,环保法配套办法案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5件,查封扣押案件数351件,限产停产案件数29件,移送行政拘留141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55件。本次通报8个典型案例,主要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重金属超标排放等,具体案情如下:

  一、杭州巧兰包装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

且涉案人数较多的一个案件。具体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会同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赴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郜村后山一泥路边及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大量废弃油漆桶,现场油漆气味明显。经清理,共计废油漆桶31吨桶,共计13.344吨(含吨桶),废油漆渣及沾染土壤12吨桶,共计21.041吨(含吨桶)。执法人员最终锁定该废油漆桶来自杭州市余杭区的杭州巧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兰包装”)。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公安部门组织对巧兰包装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查实巧兰包装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10人。

  二、宁波市慈溪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案件是我省近年来查办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数量和规模较大的案件。具体案情:2019年3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李某废品收购站现场存放有大量沾染有废油漆的废油漆桶和沾染有废油的废油桶,并有收集、压块等处置工艺,经对该废品收购站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过磅,最终确定非法处置的压块体(含沾染有废油漆的废油漆桶和沾染有废油的废油桶)称重为37.78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当日将案件移送慈溪市公安局,对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设备和物品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公安机关根据李某供述的违法事实以及相关线索,进一步捣毁了4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并刑事拘留7人。

  三、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向鳌江偷排生产废水案

  该案是一起运用科技手段偷排废水的典型案例,隐蔽性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予以高额顶格处罚并停产。具体案情:2019年4月初,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在鳌江一滩涂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赴现场开展暗访,发现退潮后滩涂中有水从一处孔洞中大量涌出,经采样分析,偷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经排查,锁定涉嫌偷排的为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4月26日晚,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查获该公司在厂区应急池下方设置的暗管,同时该公司在暗管上安装控制出水的电子泵阀,利用无线电远程遥控器控制开关偷排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对用于偷排废水的管道和泵阀予以拆除,并对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按法律上限处以100万元罚款,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建议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四、浙江味美思农牧业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该案件为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罚款金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具体案情:2019年3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接到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记者举报,反映浙江味美思农牧业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值班工人周成亮趁着晚上在污水处理设施终端私设一台潜水泵,将废水直接通过直径2.5公分的塑料软管向厂区外排放废水,流入保兴村大路边溪流。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等规定,于2019年3月12日将该案件移交泰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人。针对该公司2年内发生4次环境违法行为,影响恶劣,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对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52.8万元。

  五、义乌市鼎鹏饰品厂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该案件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农村,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部门联动作用,合力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具体案情:2019年4月3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接群众反映,位于上溪镇的义乌市鼎鹏饰品厂污水乱排。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铜饰品抛光时产生的抛光废水和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舀装至桶内倒入厂区外西侧的污水窨井,进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抛光机边的塑料桶内废水、沉淀池内废水分别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厂所检废水样品中含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物质铜、锌、镉。4月1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人。

  六、金华市武义县鑫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弄虚作假案

  该案件为机动车检测领域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具体案情:2019年4月1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根据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的通报,对武义县鑫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和对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浙GT6V19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弄虚作假:引车员祝某为帮朋友的车辆(浙GT6V19)取得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伙同辅助检查岗位工作人员吴某对该车辆尾气排放进行重复检测,在第二次检测时,采取将取样管拔出一段,使得空气吸入检测系统,同时尾气进气量变少的方式影响检测结果,最终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2019年6月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七、台州市路桥成泰包装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获的违法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案件。具体案情:2019年5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路桥区金清镇汝泉村的台州市路桥成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纸板、纸箱制造项目的供热锅炉由审批的天然气锅炉改为柴油锅炉,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废气直排外环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44万元,对企业负责人林某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八、丽水市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重金属超标排放污染环境

  该案件是我省发出了全省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的案例。具体案情:2018年4月27日晚,浙江省《今日聚焦》栏目组举报温溪2号出水口出水异常问题,青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当地乡镇及治水办工作人员对2号出水口周边进行排查。经查,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由青田县温溪镇电渡工业园区内的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内电镀企业污水。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偷接管道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

  2018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共偷排超标废水3万余吨。偷排污水总铬、总镍、总铜浓度均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最高允许排放标准,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5月2日,青田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至青田县公安局,11月14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阙建平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青田县人民法院院长徐蓓姿担任审判长对此案进行了审理。11月30日,青田法院对污水厂运维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案件进行了宣判,发出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据鉴定评估,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并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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