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9年上半年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逾8千万元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稿时间:2019-08-08 12:44:01        发稿编辑:影子
  2019年上半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纲三线四重”综合执法行动,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纲,严格落实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加强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加大重点时节执法检查力度,采取重要措施提升执法成效,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截至6月底,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固定源共立案处罚2326起,处罚金额8438.13万元。其中,大气类违法行为1101起,处罚金额2519.52万元;水类违法行为173起,处罚金额2601万元;固废类违法行为350起,处罚金额535.98万元;建设项目类违法行为584起,处罚金额2527.08万元。

  全市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457起,其中查封扣押430起;限产、停产1起;联合“环保警察”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21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5起。

  深入开展“点穴式”执法 补齐重点区域短板

  在探索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2019年的“点穴式”专项检查行动突出问题导向,扩大检查范围,创新工作模式,提升科技手段,呈现出“覆盖面广、力求精准、注重实效”的特点。一是扩大“点穴”范围。综合考虑全市街乡镇细颗粒物(PM2.5)、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排名情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从排名靠后的30个街乡镇中选取10个,各区每月对辖区内排名靠后的3个街乡镇开展“点穴”执法;检查范围较2018年范围扩大3倍。二是突出精准执法。利用热点网格报警信息、车载PM2.5移动监测系统等科技手段,直奔问题点位,精准发现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完善工作程序。按照检查、移送、整改、反馈、复查、督察“六步走”程序规范开展,形成工作闭环管理。

  截至6月底,市级“点穴”已覆盖12区30个街乡镇,区级“点穴”已覆盖102个街乡镇,共检查各类污染源点位13115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2134起。“点穴”执法破解难题顽症、啃下硬骨头,补齐了重点区域短板。

  “执法+监测”专项检查 强化大气重点行业监管

  对餐饮、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和机械制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行业,采取“执法+监测”专项执法模式,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安装、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提高环境监察过程中的监测比例,检查摸清实际排放情况。上半年检查餐饮企业14139家,监测1187家,处罚707起;检查印刷企业270家,监测140家,处罚30起;检查木质家具制造企业106家,监测26家,处罚5起;检查机械制造企业92家,监测41家,处罚8起。“执法+监测”的执法模式,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重点行业企业守法自律,降低了环境危害风险。

  开展流域和保护区执法 统筹水和生态保护

  组织开展“清河”专项执法检查。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开展全市14个重点流域执法检查,截至6月底,共检查4587家次,处罚173起,2601万元,移送公安部门6起。

  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水环境违法行为。截至6月底,共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3个点位、自然保护区和湿地314处,查封1起。

  组织开展水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全市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重金属排放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医疗机构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截至6月底,检查408家,其中,处罚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3起,处罚医疗机构超标排放4起,处罚畜禽养殖超标排放2起。

  解决市民身边环境问题 提升公众环境获得

  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环境诉求,严格落实“接诉即办”工作要求,2019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受理环境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3.8万件,全部按时办结。

  上半年,共查处有奖举报线索案件389件,移送拘留9人、罚款12万元。通过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环境违法问题,严厉打击了一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北京市发布2019年上半年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现对2019年上半年涉及大气、水、固废、建设项目等四类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1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蓝星汽车修理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及时将喷烤漆房污染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剂补足,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攻克目标之一。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一装了之”,还要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对治理设施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案例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9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金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燃气锅炉进行执法监测。经监测,发现该单位3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氮氧化物是造成颗粒物、臭氧等大气污染的重要前体物,环境危害大,治理难度也大。为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了明确要求,排污主体应当主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三: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有效覆盖

  2019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双河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料环节未安装粉尘治理设施,污染周边环境;生产区域大约500立方砂石等原料未密闭贮存,也未有效覆盖。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三万元和八万元罚款。

  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全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向大气排放粉尘的环节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或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

  案例四: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9年5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龙轩宾馆有限公司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发现该单位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油污较大,监测结果显示油烟浓度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与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两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加严了油烟排放限值。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净化设备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油烟等大气污染物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案例五: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3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和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机械配件焊接作业,但焊接烟尘处理器未开启,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焊接用的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处以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3名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符合法定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六: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9年4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八万元罚款。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多起高校、医疗机构等废水超标排放案件,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解决了多起排污单位处置能力不足、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基本义务,高校、医院等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达标排放。

  案例七: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水务部门对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道经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终排至厂区北侧的污水蓄水池内。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排空2个沉淀池后,发现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案例八:通过暗管、渗井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9年4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绿美康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有染料、涂料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的生产废水经暗管排放至渗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至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

  第三类、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2019年4月9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王辛庄镇政府反映,该镇翟各庄村西北空地出现大量废桶,并有不明液体外泄,散发强烈刺激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废桶为李某丢弃的装有废粘合剂的旧桶,共23个,重9.75吨;外泄不明液体为废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3)。平谷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对外泄废粘合剂和受污染土壤展开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侦查。

  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类、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2019年3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同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建设了吹塑、破碎项目,并安装使用了2台吹塑机和3台破碎机,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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