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8月1日起,垃圾不分类个人和企业都要罚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稿时间:2019-07-28 18:12:43        发稿编辑:影子

7月25日起,福州市启动垃圾分类收集违规行为查处专项行动。8月1日起,在五城区推广“高楼撤桶”“定时定点”,并全面落实垃圾分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

“5月1日福州全面推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以来,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取得良好开局。”市城管委副主任林长盛表示,下一步,福州市将采取新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进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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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的厨余(湿)垃圾专用运输车

为避免垃圾分类投放“无用功”,福州市严查垃圾收集“一锅烩”现象。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7月25日起,福州市启动垃圾分类,收集违规行为查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坚持“721工作法”,即7分服务、2分管理、1分执法,以宣传教育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以执法宣传为主,月底前由各城区向个人、单位普及《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针对重点部位进行执法处罚,8月1日起对收运企业、大型商场、主要道路及有条件的居民小区正式开展执法,并不断归纳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将背街小巷、无物业小区纳入执法,实现垃圾分类常态管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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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动真格,市、区、街镇将分别成立执法队伍,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局面。”林长盛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对于不同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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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在今年5月施行,当月27日就对混运垃圾的福州泰杰顺保洁服务公司开出全市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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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对垃圾收运车未粘贴专用分类标识开展专项检查。(晋安区城管局供图)

根据《办法》,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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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大家好!

从2019年5月1日起,福州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己成为榕城新时尚。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单位、商户、居民不按规定随意投放、丢弃垃圾现象,影响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整体推进。

为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我市将于8月1日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行动。我市所有小区将全面落实“高楼撤桶”和定点、定时、定人、定探头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生活垃圾。届时,将对不听劝导,不按规定乱投放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分类运输的企业,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教育、处罚。

为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我市将于8月1日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行动。我市所有小区将全面落实“高楼撤桶”和定点、定时、定人、定探头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生活垃圾。届时,将对不听劝导,不按规定乱投放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分类运输的企业,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教育、处罚。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政府法令还规定,禁止收运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

请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改变陋习,争做垃圾分类的先行者!用实际行动共创更干净、更整洁、更文明的新福州!

感谢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

福州市生活垃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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