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一企业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从5万变105万
 
来源:环保114        发稿时间:2019-07-23 20:25:41        发稿编辑:影子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了一则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内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由于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复查时仍无有效整改措施,仍造成扬尘污染,属于“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本只是罚款伍万元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后,罚款壹佰零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书显示,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月23日至24日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港口、码头的物料(原煤、洗煤)堆放场所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物料装船采用传送带倾倒的方式装载,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2月1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19〕2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9年3月21日,生态环境厅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字〔2019〕2号),罚款伍万元整。

  此后,在2019年2月22日,山东省环境厅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物料堆放场所仅采取覆盖、洒水防尘措施,但覆盖不完善,洒水不及时,未采取密闭、围挡、绿化等有效整改措施,仍造成扬尘污染,属于“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19〕2-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继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于2019年2月26日送达了《责令停业整治决定书》(鲁环责停字〔2019〕1号),责令该公司停业整治。

  山东省环境厅于2019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9〕2-1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9年5月31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楼804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过程中,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提出四条申辩意见:1.公司的违法情节轻微,不宜适用按日连续处罚;2.货场扬尘问题是多因一果形成的,不宜由公司担责;3.公司不存在拒不整改的情节;4.公司处于停业关闭状态,不应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案件调查人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确认不存在情节轻微,不适宜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况;货场扬尘问题多因一果的问题不妨碍扬尘污染主体责任认定;复查时企业仍在继续造成扬尘污染,属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港口作为储存场所的功能仍存在,不应认定为停业关闭状态。经听证质证和辩论,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听证,对该公司撤销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共计21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壹佰零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书还提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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