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环保局单方“毁约”,企业状告获补偿
 
来源:齐鲁晚报        发稿时间:2019-06-07 10:44:13        发稿编辑:影子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多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产权保护、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领域。其中,济南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收回特许经营权案也在其中。

  2007年10月,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同意,与济南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某固废公司)签订《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某固废公司取得济南市全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专属特许经营权,特许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32年10月30日。某固废公司于2014年提出将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东南角地块定为新厂址,市环保局要求某固废公司在2015年上半年建成新的集中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但在项目具体选址工作过程中,因附近村民不配合,导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无法完成,后续无法推进。2015年8月10日,市环保局作出预备通知,指出某固废公司面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有处置场所临时定点规划即将到期的问题,要求该公司采取实质措施,否则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8日,某固废公司回复了新建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原因,表示不同意终止协议。2015年9月11日,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按程序依法终止某固废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15日,市环保局向某固废公司发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某固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和市环保局赔偿相应损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固废公司在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权后,因处置医疗废物的临时场所到期,未能选取新址完成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业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故协议终止的法定条件成立。市环保局在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过程中,告知某固废公司有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因此,某固废公司关于撤销市环保局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市环保局依法终止协议,应对某固废公司的损失情况作出相应处理。遂判令市环保局对某固废公司的有关损失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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