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细化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稿时间:2018-06-22 07:43:09        发稿编辑:影子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统一全市法院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对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情形规定了具体量刑起点。

  《细则》规定,

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它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列举了以危险废物重量、重金属浓度、毒害性程度、土地面积、树木立方数或者株数、事件影响人数等量刑起点标准。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的特殊保护,《细则》还规定在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将增加10%的刑期。

  《细则》还明确了量刑叠加情形和罚金规定,并特别强调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不予退赃、缴纳罚金,未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等几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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