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环保局        发稿时间:2017-09-11 08:25:41        发稿编辑:影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和《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以下简称《行业通知》)、《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

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本市启动钢铁、水泥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石化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底前,完成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印染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炼焦化学工业、化肥工业、农药制造工业、制药工业、玻璃工业、有色金属工业以及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二、发证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各区环保局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我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和监管。各区环保局要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尽快开展2017年下半年发证行业企业调查摸底,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

  各区环保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等,指导企业在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之前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对行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有明确要求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填报。

  各区环保局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三)规范审查核发

  各区环保局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须纳入排污许可证。

  (四)落实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局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唯一依据。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和废止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污染排放数据核算方法。

  (五)强化环境监管

  各区环保局要针对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监管计划,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稳定后纳入日常执法,五年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重点围绕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和信息公开等内容,重点检查载明事项执行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信息平台。

  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在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确保按证排污。各区环保局要定期对执行报告落实情况开展抽查,重点核定实际排放量。

  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超标、超总量等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环保局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环保局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暂行规定》、《行业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对企业按期申报,管理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加大督办力度。各区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环保局要尽快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

  各区环保局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2017年下半年发证行业调查摸底清单及实施工作计划通过电子邮箱(wgc@bjepb.gov.cn)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污染源处 于艳;电话:6846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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