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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通知
 
来源:天天洁        发稿时间:2010-09-09 16:39:33        发稿编辑:幻境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制订了《<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京商务交字〔2009〕164号)进行补充完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第七条 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八条 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回收凭证管理,前一次申领的回收凭证使用率达到85%以上的,方可再次申领新的回收凭证,并应同时提交凭证使用率达到85%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家电回收企业接到旧家电出售人(以下简称“出售人”)交售旧家电的预约时,应当先登陆商务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查验出售人已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当出售人已交售旧家电的数量达到购买新家电总量限制时,应明确告知出售人。

  第十条 家电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时,应当先查验出售人的身份证原件,再根据“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要求”和参照推广实施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与出售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旧家电回收价格。

  第十一条 家电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应当场为出售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家电回收企业的全称、回收日期、旧家电类型及规格型号、序列号、回收价格、出售人姓名及身份证等信息,在“回收地点”栏目后填写回收地点及收购人员姓名,所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填写字迹清晰、规范。回收企业应当建立旧家电回收台账。

  第十二条 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在两天内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三条 家电回收企业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家电回收企业在严格遵守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操作流程和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进服务,按照与出售人的约定,及时上门回收旧家电,最大限度地方便出售人交售旧家电。

  第四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选择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企业应首先提示家电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到服务台查询本人身份证已购买新家电的数量,再登陆商务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已购买家电的数量。当购买人购买的家电达到购买家电总量限制时,应明确告知购买人。

  第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坚持购买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申领家电补贴的规定,并对购买人及其所有证件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并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十七条 购买人本人确实不能到家电销售企业现场办理家电补贴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提供本人及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家电销售企业审核后,应当将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申领家电补贴资料的附件,一并送区县商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家电回收、销售双重资质企业,在送新家电的同时必须将旧家电回收拖走,与消费者核对旧家电相关信息,并当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十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导购人员、业务人员不得违规为购买人提供旧家电、回收凭证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在严格遵守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操作流程和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参加家电以旧换新。

  第五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环保局签订承诺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向市商务委提交承诺函,保证不无故拒收家电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次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当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严格遵守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操作流程和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改进服务,采取措施加快对回收企业送售旧家电的接收速度。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家电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巡查制度和巡查队伍,采取专项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措施,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以旧换新政策、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掌握以旧换新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以旧换新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电以旧换新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与本辖区内家电回收企业、家电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加强对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其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均需与市相关部门签订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阶段的承诺协议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和拆解处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规、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家电以旧换新资质并向社会曝光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不得套取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