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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钢铁环保政策和审核要求
 
来源: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        发稿时间:2010-04-20 15:05:50        发稿编辑:lzr

  本文系根据在我协会四届二次会员大会上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韩飞女士的发言整理。

  

  内容提要:

  一、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中心简介

  二、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的法律法规简介

  三、进口废钢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四、进口废钢铁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常见问题及建议

  

  

  一、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简介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成立于2006年2月,是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口废物登记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扩大职能范围组建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的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A栋六层。

  目前我中心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废物进口登记管理和国内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支持。

  

  进口废物登记管理职责是:受理进口废物申请材料、向环境保护部上报审核结果、上网公示受理情况、发放废物进口许可证、与海关电子口岸联网监管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协助环境保护部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监管等。

  

  

  二、国家有关废钢铁进口的法律法规简介

  

  1、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1995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

  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3日发布

  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

  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发布(环控[1996]204号)

  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2、主要制度

  1)禁止进口制度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法》第24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固体法》第25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固体法》第66条)

  2)进口审批制度

  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即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并分别制定目录。

  3)目录管理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固体法》第25条) 。

  4)环境标准及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固体法》第25条)

  进口废物在装船运往我国前必须经检验合格(装运前检验),到岸后经检验合格才能入关。

  

  5)处罚制度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体法》第78条) 。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79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固体法》第80条)。

  

  

  三、进口废钢铁的审批管理

  1、进口废钢铁的审批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上面已经介绍);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对进口废物(包括废钢铁)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并有申请书可供下载(见附件1)。

  附件1: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

  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该公告中有三个目录,废钢铁在《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见附件2)中;

  附件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 第11号

  

  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5〕158号),该通知规定了进口废钢铁的企业类型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见附件3)。

  附件3:《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5〕158号)

  2、关于2005年158号通知的要求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用作生产原料。

  国家关于钢铁行业的产业政策见附件4。

  附件4:

  

  2)由所在地级市环保部门出具钢铁冶炼企业环保达标文件证明材料。

  

  3)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可以申请进口少量废钢铁(不超过其年加工能力的10%),但需提供申请单位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并且要求进口单位和口岸必须和已经批准的废五金电器进口许可证上的一致。

  4)首次申请进口的利用企业,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审批应符合附件5要求。

  3、进口废钢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1)申请程序:

  下载申请书—填写—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准备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到利用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开具利用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将以上材料寄往固废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栋601室,邮编100029,电话010-84636376,84665580)

  2)审批程序

  我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请单位,要求补充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合格的申请汇成表格后上报环境保护部,并上网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已公示的申请企业,向网上公布的帐号汇审查登记费,一个许可证(公示表上一个序号)收费800元人民币,不收现金。

  环境保护部批准后,我中心及时公布审批表,并将已经汇款的许可证邮寄到废钢铁利用企业。

  

  3)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样本:

  

  

  

  

  

  背面

  

  4)进口废钢铁许可证的使用

  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的废物进口登记表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共25格,填满后自行失效,无论是否还剩有余量。

  

  废钢铁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更改的,例如更换口岸、更换进口单位、增加废钢铁的商品编号等,可直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交回原许可证。我中心扣除原证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更改后的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利用单位和废物种类不能变更。

  遗失进口许可证需要补办的,企业需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请。

  

  5)与海关电子口岸联网管理

  为了打击伪造进口废物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我中心从2005年10月起与海关电子口岸实现了联网管理,大大加强了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力度。我中心可以随时掌握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的状况,有利于对我国固体废物进口进行宏观调控。 对于一些不诚信企业或个人以非法手段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进口废物许可证的行为,我中心及时汇报环保部,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络技术处理,及时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四、进口废钢铁工作中常见问题

  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申请书的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不填联系电话、不盖企业公章、法人没有签字、不填申请日期等;

  申请材料不真实,甚至伪造利用企业资料、包括公章、法人签字、环保局证明、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等。

  

  附件6

  申请书样本及填写说明

  

  

  2)进口废钢铁质量问题

  进口的废钢铁不符合进口废钢铁环境控制标准GB16487.6—2005的规定,比如:

  含有禁止夹带物(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含多氯联苯废物等);

  含危险废物总量(密闭容器、含废石棉废物、废感光材料等)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01%;

  非钢铁成分(废木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铁锈渣等)超过2%(重量);

  夹带走私物品等;

  3)非法倒卖进口废钢铁

  将进口的废钢铁卖给没有取得进口废钢铁许可证的企业使用;

  将进口的废钢铁卖给不符合钢铁产业政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使用;

  直接将进口废钢铁许可证卖给第三方使用。

  

  几点建议:

  

  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颁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1996年3月公布实施)实施以来,我国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十三年来,为了有效利用国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资源,同时又把“洋垃圾”拒之于国门之外,我们从无到有,不断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摸索管理模式,完善规章制度;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以适应废物进口审核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进口和利用企业的理解。

  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申请进口废钢铁的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申办程序不了解,不但影响了办事效率,有的甚至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我们希望申请进口废钢铁的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进口废钢铁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环原保总局2007年57号公告和2005年158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希望废钢铁利用企业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节能减排,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填写申请书时严格把好公章、签字、合同关,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和正确的。

  希望废钢铁进口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维护市场秩序,不将进口的废钢铁倒卖给进口许可证上的利用单位以外的企业使用,不倒卖进口废钢铁许可证。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