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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震动”再生橡胶业 杂牌军就不能吃皇粮?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交易网        发稿时间:2010-04-20 16:42:47        发稿编辑:幻境
  编者按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根据新目录,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而约占废旧橡胶资源45%的非轮胎类产品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回收废旧橡胶的公司从免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出,让约占废旧橡胶循环利用产业份额70%的再生橡胶行业“叫苦不迭”。此次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召开汇报座谈会就是希望将行业的声音上达,让相关部门了解目前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制定出真正利于行业发展、符合国家利益的政策。

  “按照新的税收标准,今年我们企业每购进100万元废旧橡胶将可能增加10万元的税收成本”,加上金融危机对废旧橡胶综合利用产业的冲击,福建省某废旧橡胶综合利用公司的老总对企业的生存环境深感忧虑。日前,在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橡协)举行的再生橡胶生产企业汇报座谈会上,众多企业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境部、财政部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针对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税收新政策对本行业的影响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一致呼吁,国家应重视废旧橡胶循环利用事业的发展,从政策机制方面给予更大的扶持。

  3吨再生橡胶替代1吨天然橡胶

  非轮胎类废旧橡胶是重要资源

  这个在业界引发“地震”的税收政策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其中明确规定,胶粉和翻胎(翻新轮胎)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却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

  中橡协废旧橡胶综合利用分会顾问夏云标告诉记者,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2008年版的目录比2003年版缩小了范围。新目录仅仅惠及废旧轮胎,而约占废旧橡胶资源45%的非轮胎类产品,如废旧自行车内外胎、摩托车内外胎、输送带、胶鞋鞋底、胶管胶带以及生产轮胎所使用过的废胶囊等通通被排除在外。

  对此,夏云标十分不解。因为我国是一个橡胶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自2002年起,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橡胶消费国和天然橡胶进口国,70%以上的天然橡胶和40%以上的合成橡胶依赖进口,其中天然橡胶的进口依存度已经高于石油、铁矿等列第一位。多年来,我国天然橡胶的自给率每年都跌破了30%的安全保障线,橡胶产业资源的安全受到了严重挑战。

  夏云标说:“我国进口的天然橡胶价格已经从2002年的8000多元/吨,上涨到了2007年底的2.1万元/吨左右,价格上升了近3倍,而且还供应不上。以9.00R20轮胎为例,生产1条这样的翻新轮胎,与生产1条新轮胎相比,可以节约橡胶9千克;而3吨再生橡胶可以替代1吨天然橡胶。可见,假如没有这些翻新轮胎和再生橡胶,我国的橡胶进口依存度将更高,橡胶进口价格也将更高。”

  更重要的是,目前,胶粉在橡胶行业中只能用于生产一些路面地砖,少量用于高速公路填料。但再生橡胶可以在整个橡胶行业中广泛应用,并能用于深加工各种工业用橡胶制品,产品广泛用于电力、交通、船舶、建筑、工业、体育、娱乐场所等,还可以大量出口。“再生橡胶占废旧橡胶综合利用产品的70%。发展循环经济,再生橡胶代替原生橡胶周而复始去循环,解决我国废旧橡胶综合利用的资源环境问题,应当鼓励。”夏云标的想法代表了众多废旧橡胶综合利用企业的心声。

  从免税到缴纳增值税

  下游利用企业无奈接受成本转嫁

  对于税收政策的变动,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倪雪文感到“委屈”,他告诉记者,回收废旧橡胶的公司从以前的免税到现在缴纳增值税,所增加的税收负担,毫无疑问都必须要转嫁到下游的用废企业,这对规模较大的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冲击特别大。记者了解到,一般的再生橡胶生产企业都有一个回收经营部,合二为一结算。回收经营部依然享受的退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购进废旧橡胶的加价;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再生橡胶企业,回收公司与生产企业是分开结算的,无从补偿,自然损失不小。

  福建一家废旧橡胶综合利用公司负责人做了这样的计算:今年税收新政实施以后,废品收购公司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税率先征后退,并且只能退还缴税金额的70%。也就是废品收购公司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实际税收负担为5.1万元。而就在2008年,废品收购公司不需要缴税。他说:“废品收购公司所增加的成本一定转给下游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很难盈利。”